一次死亡10人以上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由41起降至24起
2003年以来,在道路通车里程和机动车、驾驶人数量以及交通流量持续大幅度增长的情况下,全国道路交通安全形势保持了总体平稳,道路交通事故高发态势得到了有力遏制。2003年至2009年,全国平均每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40.6万起,造成8.9万人死亡、40.5万人受伤,直接财产损失17.5亿元。
———道路交通事故总量稳步下降。2003年至2009年,我国道路交通事故起数、死亡人数、受伤人数、直接财产损失以年均10.7%%、5.8%%、7.4%%和12.1%%的速度下降。机动车万车死亡率由2003年的10.8降至2009年的3.6。10万人口死亡率由2003年的8.1降至2009年的5.1。
———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得到有效遏制。一次死亡10人以上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由2003年的41起降至2009年的24起,成为1990年以来一次死亡10人以上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最低点。
———因机动车驾驶人超速行驶、酒后驾驶等交通违法行为肇事导致死亡人数明显减少。2003年至2009年,全国因机动车驾驶人超速行驶、酒后驾驶、疲劳驾驶、违法装载等交通违法行为肇事导致死亡人数从19993人减至14912人。2009年上述交通违法行为肇事导致死亡人数同比减少1937人,下降11.5%%。
与其他国家道路交通事故情况比较:
从世界道路交通安全发展历程看,西方发达国家在经济高速发展阶段道路交通事故随之上升,如美国1945年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2.5万人,1972年升至5.6万人;日本1945年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不到5000人,1970年升至1.7万人。同样作为发展中国家的巴西、印度,其万车死亡率是我国目前万车死亡率的2至3倍。
与德国、日本、美国等国家2008年的道路交通事故相比,我国的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死亡人数总量大,机动车万车死亡率高,但10万人口死亡率偏低。与部分国家2003年至2008年道路交通事故导致的死亡人数降幅相比,我国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降幅居中。
(注:万车死亡率=当年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/当年机动车保有量×10000
10万人口死亡率=当年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/当年人口数×100000)